南昌电瓶车充电收费实行价费分离
日期:2025-01-11 作者: 新闻中心
居民居住小区内的电瓶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等,均应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瓶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居住小区以外的电瓶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最大限度地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电价标准,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费用最重要的包含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切实规范信息公示行为,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法律法规,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以及充电功率等信息,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自2025年1月1日后,仍未将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的,依据价格法、《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落实电价政策的,依据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依据价格法、《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标明价格的;不依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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