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江苏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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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江苏省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六批)

  日期:2024-12-18 作者: 新闻中心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结合全省电瓶车安全风险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现公布“铁拳”行动第六批电瓶车违法典型案例。

  2024年1月15日,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电瓶车经营部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有在售锂电池三组,三组锂电池所标注的生产厂名均无法查询到合法登记信息。经查,当事人所售涉案三组锂电池标注的厂名系伪造,当事人购进四组锂电池并已售出一组,违法来得到的为500元,四组锂电池货值金额为2.34万元。

  当事人销售伪造厂名锂电池组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3月25日,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锂电池3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500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下达后,执法人员后续检查发现,当事人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已整改。

  2024年5月9日,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丹阳市某车业有限公司仓库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5种规格型号的不合格电瓶车385辆。经委托检验,上述电瓶车整车质量项目和尺寸限值项目不符合GB 17761-2018《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查,当事人采购5种规格型号的不合格电瓶车共计396辆,货值金额51.47万元,已销售11辆,当事人获利234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瓶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7月19日,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瓶车,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340元,罚款51.47万元的行政处罚。7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店及仓库进行复查,未发现违法行为。

  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电瓶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5日,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电瓶车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6辆型号为TDR2213-2Z的电瓶车,其鞍座、电池盒组间隙、两轮中心轴距与合格证上参数不一致。经检验,该批电瓶车整车质量、尺寸限值、充电器、蓄电池、反射器、照明和鸣号装置(照明)项目均不符合GB 17761-2018《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入电瓶车7辆,货值金额为3.01万元,案发时已销售1辆,销售额为0.43万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瓶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 6 月11 日,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不合格电瓶车,没收违法来得到的0.43万元、罚款8.43万元的行政处罚。结案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回头看”,未发现违法行为。

  2023年12月5日,根据案件线索移送函,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销售不合格电瓶车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某公司购入电瓶车109辆,为迎合部分消费者的需求,自行更换车身塑件、熔断器、控制器和鞍座。经核算,涉案电瓶车货值金额为11.85万元。

  当事人销售改装电瓶车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江苏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5月21日,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85万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后续检查,未发现当事人销售改装电瓶车行为。

  2024年5月6日,根据公安部门移送线索,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袁某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4月底将其收购的一台电瓶车蓄电池、电动机进行了改装并销售给未成年人米某,改装后速度可达100公里/小时,涉案电瓶车货值金额7000元,购车货款未结清。

  当事人非法改装电瓶车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8月5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江苏省电瓶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罚款3.65万元的行政处罚。案发后,经复查,未发现当事人存在电瓶车改装等违法行为。

  2023年9月25日,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苏某电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电池600只,经委托检验,其峰值功率项目不符合 GB/T 32620.1- 2016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算,铅酸电池货值金额为21.46万元,违法来得到的为0.18万元。2024年1月,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交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电动道路车辆用铅酸蓄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5月22日,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0.18万元,罚款10.7万元的行政处罚。在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下,经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查,当事人已完成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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