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 安全警报!有关电瓶车这些事绝对不可以做
日期:2024-10-07 作者: 成功案例
(记者 陈彦兵)据新华社报道,9月13日晚间,沈阳市大东区大北街道一居民楼发生火灾,造成4死3伤。据初步了解,火灾因电瓶车在楼下充电过程中着火,引燃楼体保温层引发。
因电瓶车使用、停放、充电不当等引发的安全事故,近几年来屡有发生。目前,各地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隐患全链条整治。为此,湖南出台《电瓶车电动摩托车安全风险隐患全链条整治主要执法办案依据》。
对于骑电瓶车的个人来说,哪些事不能做?做了有什么后果?对照上述《办案依据》,一起来看看。
《湖南省电瓶车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不得拼装电瓶车;不得改装电瓶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维修、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不得改装电瓶车的速度装置,使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得除安装儿童安全座椅外,加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45条规定:机动车(含电动摩托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湖南省电瓶车管理办法》规定,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瓶车的,处罚款50元。
驾驶电瓶车上路,应悬挂号牌、佩戴头盔,不得酒后驾驶、使用电子设备,不得超载。《湖南省电瓶车管理办法》及《湖南省实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办法》对驾驶电瓶车的各类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均有惩罚措施。
驾驶电瓶车未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处罚款50元;未依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处罚款20元;乘坐电瓶车未依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处罚款10元。
饮酒后驾驶电瓶车的,处罚款10元。驾驶电瓶车驶入禁止通行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瓶车通行区域的),处罚款50或20元;驾驶电动车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使用电子设备等电子设备分散注意力),处罚款20元。
驾驶电瓶车搭载12周岁以上人员的或搭载2名及以上乘车人员的,处罚款50元。驾驶电瓶车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未使用安全座椅的,处罚款20元。
电动自行车有交通违法记录逾期不接受处理,被发现后拒不接受罚款处罚的,扣留车辆。
目前,湖南省地区根据交管部门发布的部分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首违警告、轻微免罚”清单执行,列入清单的适用警告或免罚。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居民住宅区内实施下列行为: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消防车通道以及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电瓶车管理办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和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为电动车充电或者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首层门厅、楼梯间等室内公共区域和可燃物附近停放电动车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予以警告,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瓶车或者为电瓶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另根据《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居民住宅区住宅内为电动车充电、携带电动车或者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4条、《刑法》第115条,以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我们
解决方案
联系我们